合同法36条 倾家悬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3:20:05
我需要有关于合同法第36条房屋(口头租赁)的经典胜诉的案例 急用
不是口头租赁的也要
越多越好
本人与某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了保证金及租金。用于经营服装。同时将部分房屋以口头协议转租给王某并与他共买了收款机(经营设施)分摊了该费用。本人在工商局注册了个体个人性质的经营执照,6个月后王某未付租金,多次催要没有结果。于是将王某一拒付房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口头协议,并支付租金。
对方王某提出辩称合同是他推荐本人签定的,租金是分摊的,执照是未经王某同意偷偷办理的,同时称自己共同装修,共同做广告费用是分摊的。但是王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在庭审中王某承认使用了该房屋,自己说;“各进各的货,各卖各的货,下班后统一结帐,自负盈亏”
一审判决;“以《证据规则》第五条第2款,第2条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为合租基础上的共同经营关系 ”(本人为原告)
请问:本人以《合同法》第36条规定:规定或者约定定立合同形式的但双方没有采用其形式,但通过履行来弥补合同形式的欠缺,该合同成立。通过对方的自认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能否认定本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义务。上诉二审法院有多少胜诉的把握,请加以分析回复。
或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胜诉

案情简介:
李某承租王某门面房一间,双方协议约定月租金为400元,租期6个月。承租期满后,王某口头通知李某租金增加到每月500元。被告李某表示同意,即从当月按每月500元给李某交纳租金,但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三个月以后,王某再次通知李某要将租金上调到每月600元,并交押金500元。李某不予接受,仍按每月500元向王某交纳租金。王某以其未足额交付租金为由拒收,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每月600元交纳,同时于年底退出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原协议期满时,原告以口头形式通知要求被告每月按500元交纳租金,被告表示同意,双方按此条件履行了三个月,应视其口头协议有效。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随意提高租金,缺乏法律依据。被告要求按口头协议履行至年底,符合法律规定和门面房出租的一般情况。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按每月租金500元的口头协议履行到年底。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问题之一在于口头协议的效力认定。按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里仅规定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对六个月以下的则未限定其形式。按合同法一般原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本案中王某在原租赁协议到期后口头要求提高租金,李某表示同意,则双方实际上以月租金500元为条件达成了新的租赁协议。法院也认可了口头协议的效力。

协议既已成立并生效,则要对其进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方变更的除外)。王某未经承租人同意,无权单方要求变更合同,提高租金,租赁协议仍应按月租金500元的条件执行。

同时需注意的是,双方在达成新的协议时,并未就租赁的期限予以明确。按《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未能就租赁期限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出租人王某要求李某在年底前退出房屋,如果符合合理时间前通知的条件(一般为一个月),法院就应予以支持。

本案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