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1:52:33
我刚进公司三天,而且一进公司就签了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发现所做的工作不是我预期想做的工作.请问如果我提出辞职,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合同上有注明未工作满一年需赔偿1500元,不知道这个赔偿有没有包括试用期.如果我提出辞职,是不是当天就可以走,不用再回来上班?
是否需要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辞职信,还是只需要跟部门主管说下就可以离开.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属于以上二、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在试用期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而不需负任何责任!只需打个招呼就可以了!没有合同约束!

打个招呼就可以了!是从礼貌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