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辞职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3:42:53
我与现在工作的单位再07年04月签订了保密协议,规定了单位每个月按照岗位发给我保密津贴,并规定了我如果辞职的话需要提前2个月通知单位,如补提前2个月通知,则需要赔给单位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协议中并没有规定竞业限制期限,
我现在提前了1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按照协议需要向单位赔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从4月份开始每个月拿200快的津贴 到8月份 一共拿了1000元,但是我一个月的工资(除去津贴)是3000,2个月的工资就是6000元 请问这样赔再法律上是否合理 谢谢
谢谢您的回答,我也想问下 劳动法中有没有 赔偿金额度不能多余津贴总额的规定,谢谢

请问在新的劳动法中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有些偏高,您可以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一定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回答您补充的问题,首先没有赔偿金额度不能多余津贴总额的规定。
其次,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不准设定违约金约束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也就是在新的法律中约定违约金是违法的。

在新法没有实施之前,你恐怕要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