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看下这张借条具有法律效益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5:50:40
内容:
借条

今借给XXX贰万元人民币
到07年9月20日还清

借款人:XXX
欠款人:XXX

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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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从文字表达上看是有效的
  另外还应考虑双方民事行为能力 是否真实意思表达等
  从实务考虑还要注意借款方是否有偿还能力 借条完整性 是否有改动等等
  最后注意两年诉讼失效
  另附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形式与内容】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的告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预扣借款利息行为的禁止】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