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高手: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7:22:30
上面的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途径。
此说法也是错误的。
上面两种不是自相矛盾吗?请法律高手解释一下!

可以的,但在实践中很困难,虽然没有复议前置,但实际必须先复议再诉讼。问题有一个死结,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不理睬,即不给任何送达回证或受理、不受理或补正及实施无因管理通知,也可以不给出复议结果。所以在现实中一般采取向所在地方县以上政府递交复议由其转交相关部门,取得回证,在两个月后加十五天就可相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判决复议机构受理复议(不能提其他诉求,否则法院会以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具体行政内容驳回)。如复议机构做出复议,当事人不服,最好是向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再议(如是到国务院法制机构则直接进入诉讼,国务院法制机构在没有穷尽所有程序时不会终局裁定,所以只能是诉讼),一定要取得送达回证(有可能再议不理),在两个月后加十五天就可向地方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其他诉求,否则法院会以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具体行政内容驳回),如对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再议结果不服,可向地方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对其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型文件和依据理由进行诉讼(不能对具体行政内容本身诉讼,否则驳回),如不服可以向高院上诉,高院裁定后,如不服,可以向高院,高检或最高法申请再审,再审结果出来后如不服,可以向最高法,最高检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后,如不服,有三个救济渠道,一是最高检认为涉及国家利益(程序违法)必须再审,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宪,必须再审。三、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也是两轮,异议期90天,结果可以纠正。

两种说法都正确,因为这要分情况的,第一种就是行政选择案件,此类的案件既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是行政诉讼前置案件,次类案件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行政案件属于可选择的案件,只有一些特殊的是行政前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