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诉讼审判程序有什么特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7:10:43

原告要有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安机关)或管理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中,由被告(公安机关)负举证责任,且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节的原则。公开审判;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上诉。

我认为行政诉讼有如下几大特点:
一 关于举证:被告(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 关于诉权的保护: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起诉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这是其他诉讼所没有的)

四 行政诉讼审理不是用调解(除行政赔偿之外)

五 行政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六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 关于审限:行政诉讼中一审、二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都可以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批准。

八 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即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