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违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2:33:42
我现在以个人名义租了一套房子,与房东已经签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我的房租是半年付,前半年的房租以及押金已付,由于公司要派我常驻外地,所以我后半年无法继续租赁这套房子。在合同里有关押金的语句是“甲乙双方根据该房内的水电煤气等情况,甲方向乙方收取押金****元整”,合同的附件里有一条 “承租方因不可抗拒因素停止租赁应提前30天告知对方”,并且在附件的最后有一句“违约即终止合同”,合同及附件中均未涉及违约金。请问我如果以公司要派我常驻外地这个原因向房东提出终止合同,押金的回退是否会受影响?违约金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应该支付?若应支付该支付多少?

谢谢各位!!!!
补充一下

我的房租交到今年11月,如果我违约终止合同房东是否应退还我没有居住的这1个半月的房租?
我的房租是1200元/月,房子实际居住4个半月,合同一年,我大约要支付多少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详细追加!!!
谢谢大家了!!!

1.押金不会受影响。押金只是保证承租人对所有人物品的保护管理作用。没有损害押金要退,不受主合同效率影响。你这里的押金不能认定为“定金”。
2.不应支付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法律也认可的赔偿金。你们没有约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3.当然你还是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叫做法定损害赔偿金。范围以非违约方实际损害为限(违约金就可以随意约定,可高于法定损害赔偿金)。因为你们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你的依据不能作为违约的免则理由。你解除合同就要负法定损害赔偿责任。
4.关于法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楼上讲的很清楚了。
5.租赁合同双方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要赔偿。

1、从合同条款来看,押金的目的在于当你对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水电、煤气等实施)造成损害而拒不赔偿时对出租人提供的一种保证;所以在你未对其租赁物及其设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
2、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是乙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向对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该种损失具体是多少,要视实际的情况而定,一般应包括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通常指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需要主张人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