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计提的几点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7:05:26
计提依据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但是关键是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我知道应该把实际列支的捐赠支出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那其他的审增、审减项目需不需要加或者减?我看2007年税法2中说“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税所得不作为计提基数”,那么审增的应税所得可不可以作为计提基数?

有点糊涂吧?我觉个例子

例:收入100万(已扣除回扣支出20万),成本50万,费用1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广告支出3万),营业外支出10万(公益救济性捐赠5万,税款滞纳金5万)。

很明显:需要调增的项目1、回扣支出20万
2、业务招待费按120万计提,应计提0.6万,审增4.4万
3、广告支出 按120万计提,应计提2.4万,审增0.6万
4、税款滞纳金不得列支,审增5万
5、那么计提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应纳税所得是100+20-50-10-10+5= 55万么?(除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只审增了回扣20万)
还是 100-50-10-10+5=35呢?(未作任何审增)
或者是 100+20-50-10-10+5+4.4+0.6+5= 65呢?(全部审增)

看明白了吧?告诉我吧,谢谢了,对了我是税务局的,这都不会够丢人啊。不过也说句实在话,全世界税法,中国是最难得,单行文时最多的,条例是最复杂的。我的qq:7517879。谢谢指教~!对了,写答案是一定要列明法律依据,或者你的思路思维,怎么想的,否则还以为你是杜撰的呢。谢谢~!
to回答者:livingthing
可是注税税法教材上明确写明“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税所得不作为计提基数”,那么怎能以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作为计提依据呢?那税务机关审减的应税所得可不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呢?

我的答案是:捐赠的扣除限额是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依据
纳税调整后所得=100+20-50-10(费用)-10(营业外支出)+4.4+0.6+5(滞纳金)+5(公益救济性捐赠)=65
可扣除限额=65×3%=1.95
应纳所得税=(65-1.95)×33%
与会计利润相比,纳税调整后所得没有调整的内容
1.尚未把国债利息等免税所得剔除
2.尚未对投资收益进行还原
3.作出没有捐赠的假设(将捐赠暂时从扣除项目中剔除)
4.税务查补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捐赠限额的基数
5.尚未弥补亏损
6.尚未加扣“三新”费用

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