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房屋产权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0:53:13
我们家(城市市区)有一套老宅子,94年老人过世,98年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盖起独门独院的三套住房(平房),每套90平米左右,分别属于三个亲兄弟。但由于种种原因吧,房产证一直拖着直到今天也没办。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大概是老的地契吧),写的一直是老人的名字,现在是想办产权证(兄弟分开),但是有几个问题:
1,像这样的情况,现在可以办理么?
2,如果继续拖着不办,还可以拖多久,法律上对于这种问题时效性上有没有规定和要注意的。
3,我了解到《物权法》已经有了草案,据说会在2007年通过。请问物权法对城市的这种宅基地,像我们家的这种情况,有什么约定和处理。在物权法通过之前办和之后办,有什么不同?宅基地会有什么升值得可能么?希望给出好的意见。
(以上要详细的、专业的、通俗点的回答,回答好另有50分送!)

首先你所说的 产权证是可以办理的,首先要到老人的原单位去办理证明(证明三个兄弟是他的儿子)如果有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办理。你说的第二个问题 是可以拖的,但是这样拖对三兄弟是不好的,国家如果占用到三兄弟的房子那就很麻烦了,比如要拆迁然后评估房子的价值来按照户口来分每个人以后可以分到的面积或补偿金,那就很难分,33。3%分给每个人呢,还是按照户口上的所有人来分,三间房共有10个人 每人10% 但有可能哥哥的子女多,弟弟的子女少。这涉及到私下制定协议的问题。 《物权法》的草案什么时候通过你不要去理会,也许到了2010年还未通过也很正常,你现在想在草案通过后来办理,那等多久可就不一定了,而且随着法律的健全,好的一面更多会逐步向与集体,或国家,而不是个人。建议提早办理。

前两个问题,房产证现在还不能办理;第三个问题:物权法草案已经颁布,有升值可能。。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条 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对宅基地被占用的农户重新分配宅基地;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农户,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