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案例,法律达人乱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4:50:46
甲在2000年将其所有的住房卖给了乙(由于该住房为甲单位宿舍的房改房,当时甲尚未拿到该住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仅与乙签定了卖房合同,乙也因为甲未提交房产证和土地证,将购房款的10%扣押,并在合同中注明甲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乙后,乙将该10%的尾款付清)。
2004年乙又将该房合同出售给了丙。2005年甲将房产证和土地证办齐,要求要回该房,并要求丙搬家。请问按照《物权法》,甲能要回该房吗?
一楼的朋友,那甲和乙之间的售房合同呢?也无效吗?

如果丙的买卖行为是善意的,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买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可以,因为根据过去的司法实践,是以产权过户登记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为判案原则。如1990年2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因为时效的问题,不适用于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

可以,乙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为无处分权人,乙丙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甲可以要求丙搬家。

补充楼上,甲乙双方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效力不能及于房产权属,乙方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甲方退还房款,根据双方的责任分担,要求甲方赔偿利息。

我觉得甲和乙和丙之间的合同都无效,因为这两个合同都没有经过发登记,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甲可以要回该房,不过乙和丙都可以要求甲赔偿。

不能,乙,丙起诉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两份合同都有效,但有一个人显然是不能的到履行,没得到房子个人可以起诉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