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请问他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的哪条哪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42:28
被告王某从某单位家属院楼家中出来,查看楼前通道(是一个半封闭通道,一端被围墙封闭,另一端开口连接大街,有一大铁门)无人后,驾驶停靠右侧的警用吉普车倒车出去准备上班。上车后,王某开门向后观察,因通道内车的右后方有一电线杆,倒车时略向左回盘,在倒出约4-5米处快接近电杆时王某听见像是撞击门的声音,立即停车,发现刘某(11岁)被撞仰在地,张某(9岁)跌坐在地,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1)本案的发生地家属院楼前通道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所指的“道路”?为什么?(2)如果是,则行为人构成什么罪?该怎么处理?

根据你的描述,我认为这个通道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罚。我个人认为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1.属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这里的道路是广义的,只要是通行就可以了;

2.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强险理赔就是了,超过限额部分再补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