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和试用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8:45:53
懂的人帮我解决一下,谢谢。

本人在某商场做收银,现在还在试用期,但是想辞去这份工作,遇到了下面几个问题。

一, 商场签合同是按一年的,但是他现在试用期是三个月。

二, 工作服,商场一定要我们买下来。

三, 在刚刚开业的那段时间,商场要求我们加班,所以前四天我是上了12个小时的班,但是商场不算工资,而算休息,这个是合法的吗?

四,在试用期是不是随时都可以辞职的? 还是要写辞职报告之后的一个月内才可以走?

以上这些问题,希望懂的人告诉一下。
最好详细...写下第几条

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采取的是:1,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公务员是1年。---分别为《劳动法》20条和21条

第二个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以及《劳动法》本身的精神。工作服应该是为了工作和管理的需要而附加的一种外在形式和保护,此种消耗不能由劳动者来承担,而应该算作是用人单位的支出。

第三个问题:前四天如果你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且没有法定延长的情形的话——加班违法。不加工资——违法。
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延时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
你延长工作时间期间的工资标准是:
1,平常——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
2,双休——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200%
3,法定节假日——不低于300%
《劳动法》41,42,44 另《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67,68,71条

第四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解除合同,自主选择再就业的权利,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有合同的话,且在合同未到期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果在试用期内的话,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你相应劳动时间的工资。
《劳动法》31,32《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40条

试用期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1个月,加班加点要付加班或加点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