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均为婚前取得,结婚时是否不需公证也不作为共同财产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8:26:27
假设06年我继承了过世父母的房子,并且已经过户为我一个人的名字.
07年以我个人名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目的是投资),并且房款一次性交清.并且不进行任何公证.
08年登记注册结婚.那么,
问题一,这二套房是否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公证?

问题二,如果把07年的房子作为婚房,以后是否要视为共同财产?因为听说过"共同居住8年以上就算共同财产"的说法,对不对?

问题三,如果二套房子都不作为婚房,是否不需要公证也一直算我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公证?

问题四,如果以后卖了一处房产,所得款项是否算共同财产?如果算个人财产,是否要保留一些原始证明?保留哪些?

以上问题在解答归如果能附上相关法条将不胜感激:)或者可以注明法条出处,我自已查阅!
谢谢!

问题一:只要您在婚后在这两套房产上均不添加您配偶的名字,该两套房产即为您的个人财产,公证不是必经程序。

问题二:"共同居住8年以上就算共同财产"是旧的婚姻法规定,新的婚姻法取消了这样的说法,如果是您的个人财产那么无论婚姻存续多久均为个人财产,不会发生性质上的变化。

问题三:已经在问题一中回答。

问题四:婚前财产变卖后所得款项仍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婚后用于买房也属于个人财产,需要注意款项之间的衔接,要证明婚后买房的款项是婚前财产变卖之后所得的款项。

1、这二套房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公证。
2、不会视为共同财产,你提到的规定已经失效。
3、永远都是你的个人财产。
4、卖房所得款项是你的个人财产,保留卖房合同及相关收款凭证等证据。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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