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过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4:42:45
事情是下大雨装修,后“可能”(直接导致原因不是装修,是之前的起楼工程导致后面有这个问题的出现)导致别家漏水事件,事件发生在2007年9月26日,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后面的日期是2007年9月10日,“被告”收到法院通知及资料是2007年10月26日,这样的情况算诉讼过期吗?急。。。感谢回复!

正在诉讼期间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3·请按期提交“答辩状”,在开庭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应诉(注意带证据)。

普通民事诉讼的时效为 2年。

没有过阿。不过你提供的情况怎么起诉状的时间比事发时间还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