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份劳动合同,有以下附加条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0:17:40
乙方不享受甲方的福利和其他待遇,乙方必须全额负担自己的社会保险金额,乙方需在每年的4月15日至5月15日之前全额将乙方下一年度的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到甲方,逾期不交纳,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甲方不用支付乙方赔偿金

背景情况:企业目前不能提供足够的岗位让我们上岗,让我们闲置在家,自某出路,单位也不发放生活费,单位想不再给我们交纳社会保险,我们怎么办?上面的合同附加条款合不和法?

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政策规定:
1. 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按比例缴纳。
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3. 缴费基数= 劳动者所在省份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

我国现行5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1.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
2.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
3. 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
4.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1.2%,个人不缴纳;
5. 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0.7%,个人不缴纳。

5种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全国统一;其他3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各地的规定会有不同。

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各地的规定也不同。有的要求5种社会保险都要参加;有的只要求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3种社会保险,其他2种可参加可不参加。

你们可以通过拨打社会保障电话12333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企业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