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23:36
我现在是在一家垄断国企工作,但我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和这间国企所签定,而是和这间这国企的三产公司所签,而我们在企业中被称为外聘工,像我这样的外聘工占整个企业人员60%以上,我们工作做的是相同的活,但是我们的劳动报酬虽只有那些工式员5~6分之一,有的更相差10倍以上。但是如果要扣风险保证金时,正式工扣多少我们也扣多少,到返还时,他们是以数10倍返还,而且我们就只还返本金甚至是连本金 也拿不回。就他们的房屋公积金 就已经比我们的工资总额多2~3倍了。如果在工作中是外聘工的研究成果,得奖的不可能是这些外聘工本人,而变成了那些什么也没干的工式工,但万一出问题时,不管是不是他搞出的,就算是那些工式工做的只要你和他一个班组,背黑锅的就变成了外聘工,这时外聘工就变成他们口中的外单位胃口违规工作人员。
还是就是如果我们工作10年后,变成什么,因为我们根本没有和所在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而是和三产公司的合同,但是三产公司却又根本不认我们,只说我们是该国企让他们代招的,和他们没任何关系,有什么就找国企的领导。
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适用于劳务派遣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