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对象是公允价值吗?这与帐面价值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3:28:40
为什么?

谢谢各位大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也就是说,如果销售额公允(不公允时大多出于关联交易或无偿赠送等),应该按照销售额计算,否则税局可以按照上述方法核定,但都不是公允价格,因为公允价格应参考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纳税人自己的销售价格。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纳税人自己的销售价格。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一般为10%或消费税适用利润率,也不是公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