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家看一下这份培训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4:59:18
我刚和公司签了一份培训合同:
本人在某公司须服务五年,如果自行离职或辞职须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费用2000元):
1 服务不足两年的,须赔偿培训费用的三倍;
2 服务不足四年的,须赔偿培训费用的两倍。

我有以下疑问,(不管是根据新劳动法还是旧劳动法)
1 这种远超出培训成本(三倍)的赔偿要求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2 根据以上条例,如果服务超过四年但不足五年时,是否还需要赔偿,因为条例中无明确说明这种情况。

如果培训费用是由公司支付的,该合同合理,双方签字后有效

超过四年但不足五年离职的,合同中已经写明了赔偿2000元
"在某公司须服务五年,如果自行离职或辞职须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费用2000元)"

你的公司很正规,很合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你公司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7年6月17日颁布的《违反劳动法赔偿办法》第四条原文: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