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货延迟违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0:48:20
甲贸易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项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应于6月底以前交货。但乙厂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甲公司准备发货。甲公司未作答 复,收到货后即发往门市部销售。由于销售旺季已过,电风扇滞销,甲公司遂以乙厂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双方发生争议,乙厂遂向 法院起诉甲公司。问:1,本案中违约方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1、本案中乙方逾期履行交货义务,违约在先;
乙方逾期交货,这种行为是“违约”,我想不用解释了吧。
如购销合同中存在相关的逾期交货的违约处罚条款(如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公式,“按总货值计算每逾期一天…%”),可直接适用;
如不存在违约处罚条款,甲方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但需要甲方举证。

2、甲方以逾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同样属于违约!
拒付货款属于违约,而“要求退货”则是甲方的“美好愿望”了。事实上,当乙方逾期二个月交货的时候,甲方确实可以以“销售旺季已过,履行合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为由,拒绝受领相关的货物;但是在甲方接受了乙方的履行后,再以“滞销”为由,要求退货,这样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滞销”毕竟是市场风险,甲方应该也必须有所预见。

3、本案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购销合同中,按质按量的交货是卖方的义务,而支付价款是买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为彼此独立的义务。
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要根据各自违约的程度、违约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的大小等情况,各自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