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解约的赔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35:52
我于今年8.28与海南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注明(试用期3个月,即到11.28),合同中很多问题都用“具体按员工守则执行”字样代过。现在由于我个人原因想提出解约,请问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附:《员工守则》上的相关字样:
二、劳动合同
1.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各岗位工资的80%发放。员工试用期满后,经各公司总经理批准转正,员工应正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辞职、调出
1.员工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同意辞职或调出,如有正当理由坚持要求辞职或调出的主管以上提前30天,一般员工提前15天填写《辞职申请表》,员工的《辞职申请表》必须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该公司人事行政部认可。接到《辞职申请表》后,部门经理和该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了解其辞职原因,以便做出妥善决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离开公司。
2.主管级以上的员工提出辞职,人事行政部应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批。
3.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员工要向该公司交违约金,距合同期满每差一个月交违约金100元,并偿还公司为其所付的培训费等。公司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员工合同,按同样规定向员工交违约金。
另:签订合同时,我并没有看过《员工守则》,但在合同签完当天,我在部门经理的电脑上看了《员工守则》的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约”一条包括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吗?我该怎样才能顺利协调好离职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当然,不用支付违约金是最好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的一个时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解约,不存在什么违约金问题,至于所谓的什么员工守则上的违约金只是单位的规定,与劳动法是相抵触的,应该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2008年以前),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