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已满,在上班时受了工伤,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1:24:24
我朋友今年7月份上晚班时不幸被绞线机绞到了右手,造成手上多处骨折.
至今医药费已花了5万余元,厂里一直没解决这件事情,还拿没交社保为借口一直不申报工伤认定,我们都是去年2月份进厂并签下一份劳动合同已到期,
所有员工都没续签,现在进厂的员工厂里不再签合同,厂里也不提供工作证明,我们也不能自已去申报工伤,现在怎么办?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上班,用人单位继续接受劳动者上班事实的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还拿没交社保为借口一直不申报工伤认定,不仅荒谬,而且涉及行政违法。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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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5/20040505212509.htm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