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35:53
我与原公司于上个月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时,交纳了欠公司的食宿、水电等相关费用,但是当月的工资公司财务并没有算给我,因为按照规定公司是在每个月的八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所以我也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到现在我去银行查询我的工资的时候只有360元,按照上个月的工资幅度我的工资应发经额在1300到1400之间,加上十月份的加班工资应该在1600到1700之间。后来我打电话询问原单位跟我同一岗位的同事,他们说这个月的工资在2000元(我们平时的工资差距在50元上下),我又打电话询问原单位所在的部门相关人员,他们给我的解释是:辞职人员当月的工资减半计算。我想即使减半我的工资也不会只有360元,况且所谓的减半计算在我辞职的时候并没有向我说明,以前在公司也没有先例。我想问问大家: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么,我能讨回我应有的工资么,如果通过法律手段,怎么搞定?谢谢!
首先感谢各位的帮助与支持!我是按照正规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我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申请,到期后在相关部门办理辞职手续),公司这样做我感到很失望!如果我要到监督机构或者劳动仲裁部门去寻求帮助,是不是只能到公司所在地的相关劳动部门,在其上级劳动部门可以吗?公司所在地为县,我能到市级的劳动部门去寻求帮助么?

你的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也就是说不合法的,不要说在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明确的和你说明公司的这项规定,就是在和你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有这项规定也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公司若不给剩下的部分工资,你就到"劳动仲裁"部门去告他们!!!

去告他们!!!

减半的规定是不符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协商解除,提前通知解除和一般解除,你究竟属于什么情况.但只要你没有违反劳动纪律,都应支付全额工资.

公司的这种规定肯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到劳动局去告他们.工资会一分不少的要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