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1:27:09
针对《劳动法》与未来《劳动合同法》的这种相互冲突,我国的《立法法》有明

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的效力

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新的规定效力高于旧的规定。假

如新法的一般规定和旧法的特别规定相冲突的时候,旧法的特别规定效力就高于

新法的一般规定了。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

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我想问下如果在新法没实施之前违约离职是按新法赔偿违约金还是按旧法

首先,必须纠正你的是2008年1月1日生效是《劳动合同法》,之前没有制订过《劳动合同法》,所以不存在新法或者旧法之说;
其次,《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特殊法,《劳动法》则是普通法,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最后,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构成违约,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至于合同的起始日期不在考虑之列,因为合同本身并不违法,是违约行为。

新法既然没有实施,那就没有生效

我打错了 我想问的是 合同是新法没实施之前签的 实施后按哪个赔偿

按照法律管辖的原则,该问题应遵循新法的规定。
除非旧法与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