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3:53:02
我单位(事业单位)有一正式职工,自2000年至2007年7月份,先后两次因故被判处劳动教养,每次都是两年,07年7月份释放后,还是不好好上班,现在我单位想开除他,请专家告诉我,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什么条款开除他???盼急复。

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他这种情况,你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内容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