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方面,进项转出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3:51:35
请问购买的商品进项已抵扣,现免费赠送给客户,进项转出是转到哪个科目下?
餐饮发票如兑奖联撕下,只有发票联能作费用凭证报销吗?
我知道是要做销项税,问题是借方做哪个科目?
有关"餐饮发票兑奖联撕掉是否可以作报销凭证'税务局有什么相关文件说明吗? 因为以前好像在哪里看过一个文件就是不能报销,但印象很模糊,所以想向大家确认一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有奖普通发票报销规定只有地方法规规定。
有奖普通发票报销后计入成本。沪财会[2002]149号文规定应持该发票的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作为单位费用报销凭证。

餐饮发票兑奖联撕掉视为已兑奖,不可以作报销凭证。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你说的情况符合第八条规定,所以要提销项.
根据沪财会[2002]149号文规定,本市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支付取得的有奖普通发票的报销,应持该发票的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即未参与兑奖活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作为单位费用报销凭证。

这次发票有奖活动对消费者而言,兑奖联都能刮开。而市财政局沪财会(2002)149号文只是明确了报销时发票联和兑奖联不能撕开报销,而未讲刮开后不能报销。这是上海的规定.

其他地方没有明文规定,餐饮发票如兑奖联撕下,发票联可以做费用凭证报销,但要注意是否有税务部门和商家的发票专用印章,并且应该是地税发票.

1.不要转出,但要作销售,计销项税,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可以!

将购入的商品赠予他人,应视同销售,进项税不用转出,而按售价计算销项税。
餐饮发票只有发票联可以做报销凭证,严格地说发票联上应该有发票专用章。

免费赠予客户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可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