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二审可以径行裁判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2:13:57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采用径行裁判的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仅限于以下几种: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做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裁判认为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