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8:40:36
在司法实践或者理论中,是否存在这种情况: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剥夺政治权利从何时开始计算?

谢谢各位法学界大侠了!!

太可能了,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说如果一个人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罪,情节比较轻,危害不大,认罪态度又好,就可以被判有期的缓刑,而此类犯罪是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各附加刑的。
至于起算时间,则根据第五十八条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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