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三年级老师是不是应该免费补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2:56:31
我是一名初三的老师,学校规定毕业班的老师要给毕业生补课,但是他们又属于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能收费,所以我们补课就没有钱,大哥大姐们,这样合理吗?有没有违法?违背的是什么法律哪一条,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
从这个学期开始,2个多月了,一直都是免费的,并且还要继续免费下去,寒假也要补课,如果还继续免费的话,我是否有权利寒假期间拒绝上课?我如果这样,是不是合法?

不应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能收费,就能代表不发公资?是义务教育,又不是义务教书.
违反了劳动法.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
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与加班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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