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意外车祸死亡与企业有关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1:03:20
员工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意外车祸死亡与企业有关系吗

1、未经允许私自外出,不是因为工作任务而受伤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2、如果请假外出,处理个人事务途中而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单位不承担责任。如果请假外出,并能认定属于提前下班回家的,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也属下班途中,可参考下面的第3点处理。

3、国家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法》规定,如果是上班或下班时候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只要是“本人在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需要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的,就应认定属于工伤范畴,可以按工伤保险理赔,【理赔后仍有不足的损失部分,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没有给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造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理赔待遇的,则单位全部负责所有费用的赔偿责任。

如果该交通事故是自己需要“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的,或者不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如自己扭伤、被砸伤等),则就不属于工伤,则工伤保险不需理赔,单位也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受伤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全部“社会保险”中所包含的【医疗保险】会承担相应的住院报销理赔费用,单位不需承担责任。

如果单位连社保也没购买,那么,该次住院中本该由【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不能享受的这个保险待遇的损失部分,需由单位承担赔偿。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法》(2011年修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