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试用期间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4:16:38
已经签定试用合同,为期2个月,但2个月不到便通知我不能继续工作,事情来得突然,望高人解答。
谢谢2楼:但现在用人单位给出的理由是:公司人员调整,我想这不属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标准”。且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协商才能解除合同。
所以现在不是赔偿不赔偿的问题,而是公司根本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你找的资料已经能够说明问题了。
第二十一条基本属于指引条款。
第三十九和四十一条都属于具体的规定。
这是基本的逻辑表述。
由此,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项的意思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标准的即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至于具体的标准么。实际上就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当然你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在使用期内随时解除。

没有想到你还是不明白。
问题的关键在于:
一、你是在试用期期间被要求解除合同的对吧?
二、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已经说的很明确了。
在实际中这一条款的规定,用大白话说就是:只要是在试用期间内,用人单位就可以依照法定的借口【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无条件解除合同。
三、至于你说的,你的公司对你说的原话是:“公司人员调整”。这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