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法中的并存债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7:05:12
甲欠乙十万块,后来甲和丙达成协议,其中的七万块由丙给乙(甲同意了),还有的三万由他给乙,后来甲跑路了,请问乙可否主张丙负连带责任?

首先,甲与丙之间的关系属于债务承担,光是甲同意还不行,必须经过乙,即债权人同意才行,否则不生效.
如果乙不同意的话,那么丙没有取得债务人的资格,无须对乙承担一分钱的债务.
如果乙同意丙的承担的话,这里属于按份债务,则丙只须承担其一开始与甲商定的七万元

丙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须承担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