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辞退,如对辞退不服怎样提出申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2:27:51
我本人有病,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我爱人是公务员,他本人也身体不好,在这种情况下向单位提出休假,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没批,他的分主管部门领导只是口头告诉他结果,而后又对我爱人说,“你在家好好休息,照顾你爱人,单位有事再找你”并在一个月内几次电话慰问,让我爱人休息好。而在一个月后却说你来单位上级要对你的事作出解释。第二天我爱人去单位看到的是上级几位领导都到场,并摄像机录像,让我爱人在限期调离通知书上签字,被我爱人拒绝。后来他提出书面申诉说明,开始没动静,后来单位领导打电话告诉他你被辞退了,我爱人经打听才知道上级单位已向下级个部门转发了辞退通告。就我个人认为程序不对,应先告知本人,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处理意见,对于目前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急!急!急!
请问对这种情况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处理程序是否合理,是否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

关于辞退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对辞退不服的,按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第二项“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你爱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当地人事局或者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诉。

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