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解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2:41:42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于第一个,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为什么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而不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这个问题实际上你要搞清楚什么叫要约人,什么叫受要约人,你自然就会明白这个法条,这里给你举例说明一下:

甲有一批轮胎要出卖,于是向乙提出要约,在这里甲叫做要约人,乙叫做受要约人。然后乙对甲发出拒绝,当拒绝到达甲时要约失效,简单说就是乙很干脆的说我不要你的轮胎,甲当然是另寻买家

而你说的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拒绝通知是从甲发出的,他自己要别人买他的轮胎干吗还要拒绝,如果非是要拒绝也只能算第二种情况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我估计你是给要约来要约去的给搞糊涂了,呵呵!

假设要约人是A,受要约人是B
A向B发出要约,若B拒绝A发出的要约,那么B就可以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给A,自然B发出的拒绝要约的通知在到达A之后,A发出的要约就失效。

OK不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