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这种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属于犯罪中止呢还是犯罪未遂?比照犯罪既遂,应怎样量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31:57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经常为李某的外遇行为争吵,且王某不肯与李某离婚。一日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离婚的目的,预谋害王某,便拿出自造的手枪向王某射击,由于王某躲闪的及时,第一枪未射中。这个时候李某完全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他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杀王某的行为。
请问:李某这种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属于犯罪中止呢还是犯罪未遂?比照犯罪既遂,应怎样量刑?
希望有哪位大虾详细帮我解答一下并给下你个人的意见怎么量刑.

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
3--10年吧

李某的这个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杀认罪的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本案是第三种情况。

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1、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怎样,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本案是第二种情况。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应属于犯罪中止.首先,从犯罪中止的定义来分析,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的自动放弃射击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其次,从时间上讲,李某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连续射击的重复侵害行为应看作一个整体的行为。这个犯罪的整体行为应包含重复侵害行为。最后,李某的行为应排除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然而,本案中李某的重复射击侵害的行为应看作一个整体的侵害行为,并不是实施数个独立的行为。

两种情况。
一、放弃后,自己去自首交代,属于犯罪中止。
二、放弃后,害怕追究责任逃跑,属于未遂。
不同情况量刑不同。

属于犯罪中止
(过去的传统观点认为是 犯罪未遂,今年来法学界好在展开争议,逐渐倾向于是犯罪终中止)
这是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这种行为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一方面,它具备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另一方面不符合犯罪未遂的条件,因而它不是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是未实行终了情况下的犯罪中止。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比照脊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