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中的几个问题,请专家赐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0:21:45
1.劳动时间问题:
目前,我服务的公司实现的是单,双周,每天工作时间是7.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是41.25小时,但是公司会在每年的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增加假期,请问是否合法?
另外,如果每周多出来的假期公司将安排为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平时休完!
2.关于保密的问题,如果违约,有没有具体的金额赔偿?还是可以双方自行订立即可生效?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一般采取的是每天工作8销售,每周40小时的法定工时制,但是如果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是可以采用不定期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但是仍然不能超过规定的平均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超出的部分应当作为加班来处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周末等休息日的加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要么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要么就是安排调休。实际上,你们单位采取的是安排调休的方式,所以如果不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也是合法的。而且。你们单位也做到了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保密协议的话,实际上是通过竞业禁止约定实现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必须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限制的义务自离职后来是履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可以拒绝履行就业限制义务。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