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和年终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1:53:11
我是去年8月份进的公司,现在都快年底了,公司却要我自行离职,合同又没到期,请问下那我年终奖和工资该怎么算?能向公司索要嘛?
原因啊,我是做销售的嘛,公司说那个点没客人,所以不派人了
还有一点,我没违反公司的要求

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年终奖,我觉得到时候应该按月算给你。

公司要你离职的具体原因是什么的?

现行的《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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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相关事项,所以,根据法律就可以得到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