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次续约,应签署无限期合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2:10:54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与公司第二次续约,应签署无限期合约!我想问一下,我是2006年4月进 公司的,2007年4月续约一次,2008年4月再续约就是第二次续约了!公司的人事说,这两次续约应该都是在2008年以后的,所以我明年4月份还不符合签约无限期合约!
我想知道,公司人事的说法是否正确,对新劳动法的正确理解是什么!谢谢

劳动合同法的意思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之前签的合同不在此列
而且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可享受,亦或你在该单位工作满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