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农民土地被占,建新城区需要给农民每亩地多少赔偿是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9:58:59
我是一名农村朋友,多年来一直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还算可以用,可是最近突然政府打算扩大城区建设,要占用我们的土地,我们见面临失去祖先留下来的土地,而且将面临一无技术,二无经济来源的生活困境,我们孩子还小还要养家糊口,不知道国家国土资源局给我们多少标准的赔偿?我们怎么才能得到应该得到应得的不被别人黑掉的一定数目的征地赔偿?多少钱是标准?我们很关心,又没有什么国家部门直接把这部分我们该得的钱拿到手。我想在这件事有了风声之后就有多少双贪婪的跃跃欲试的黑手要伸过来,一层层的剥掉这里的好处?问一问,谁来管这件事事情?或者那位朋友给我们提供一个可依的法律依据。怎么样才能杜绝各级政府在这笔款项最终到达农民手里之前不被这其中的贪婪分子盘剥呢?请那位仁兄指点指点!谢谢了!

首先 你的先确定下 你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请参考下面 法律条文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