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7:50:30
我是本市公交公司后场的库管员,7月老总对公司进行了重新安排,把后场的修理厂分为保养场和配送站,库房属于配送站管理,不过还是都是公交公司下属的单位,当月保养场与我们解除了合同,配送站却一直没和我们签定新的合同,7月至今,我们库管全部属于无合同人员,本月被集体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没提前1个月通知,12月20号发的书面通知,就要求我们21号办手续!而且我们均没有工龄赔偿,请问公交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有哪些权益需要维护?难道我们7\8年的工龄,一朝下岗,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吗?没签合同的那半年有赔偿吗?谢谢

不合法。
一、既然是公交公司,应该属于国有企业。国家或者一些地方对于这些企业的合同终止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按照工龄支付生活补贴,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另有约定(如接收你们的配送站承认你们在保养场的工龄)。
如果没有承认这一点的话,根据你的表述,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在7月份,距离现在早已超过60天的劳动仲裁期限,要回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贴只怕不可能了。

三、虽然配送站没有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要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也只是按7月份到现在这一期间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还要另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前所述,如有文件证明现单位承认你们以前在原单位的工龄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没有影响的,就是按照7/8年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