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急求 分不多 谢谢 考试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25:49
001案例:蒋某与王某合伙纠纷案
蒋某现年16周岁,初中毕业后想从事个体工商业,个体工商户王某得知此情况后便找蒋某洽谈合伙事宜。蒋某十分高兴,双方当面拟定合同:蒋某出资2万元作为合伙的投资,王某原有的个体商业资产估价为10万元,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盈余按出资比例分享。不久,蒋某的父亲发现其在家存放的现款2万元不翼而飞。经再三追问,蒋某承认是他拿走用以作为与王某合伙的投资。蒋某的父亲素知王某为人狡诈,其资产不足万元,便以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称其与王某所订的合伙合同应属无效,要求王某退还2万元。王某则认为蒋某已满16周岁,并能够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订立合同有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蒋某与王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039案例:潘某误将父母毒死案
被告:马某、潘某
马某系某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某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某互有好感。马某谎称自己未婚,与刘某在丹阳市以夫妻名义同居。久之,马某之妻潘某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马某否认。马某恐夜长梦多,即萌发害妻之心。1998年6月某日,潘某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某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潘某亦以咖啡待客。潘某之友得知潘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某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人氰化物,想以此毒死妻子,且认为这样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9年1月11日,潘某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某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问:本案中马某和潘某是否构成犯罪,并分析其主观方面?

案例一:合同无效
原因,蒋某因为其不满十八岁,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的十六岁可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是在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负担自己生活开支的情形。蒋某将2万元投资的投资款来源于其父母的收入,故该合同无效。如果2万元是蒋某自己劳动所得,则该合同有效。
案例二:
潘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没有犯罪故意。
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具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即使他的犯罪对象错误。同样不阻碍其构成此罪。
另外
一楼所说的投毒罪,现在已经没有该罪名。我国自97年修订《刑法》之后将投毒罪改为了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犯罪客体为不特定的人群。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为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

039.马某构成犯罪,虽然马某没有毒死预想的潘某,但他有主观的故意。构成投毒罪。 潘某不构成犯罪。
01.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