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请求法律或传媒的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0:19:44
男的却不要女的,可定亲后女方的请贴都发给亲戚朋友了,按法律未登记不受保护,彩礼要返还,那么受伤害的女方(在订婚前女孩曾为男孩怀孕且陪同做流产,有医院证明,但已无法证明是对方的,如何获取医院监控资料)就只能忍受被男的抛弃和践踏的痛苦,受了伤害,没有了尊严,还要还钱,那妇女的权益在哪里,如何为女方争取最大的权益??
一审判:男方3.8万彩礼,女方返还2万;女方上诉不服,男方答辩状胡编乱造,女方有推翻男答辩状的新证明,是否表示男方藐视法庭,二审是否会进一步为女方减低还款?
名节,名誉,尊严,近3年青春通通没有了,除了法律,是否可以请媒体帮助??
孩子是那个男的,而且也是由他陪同去做流产的.可他的答辩状上写的很清楚:他和女的各自独间,根本无发生过性关系,何谈怀孕,还说女的不坦诚,隐瞒流产事实,感情不专一.太让人气愤了!
有人愿为女孩证明:06年2月-11月期间女孩住男孩家,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流产当天是男的送女孩去的医院.
声明:男女感情专一,男的父母思想封建,嫌弃女方家境,丛冢作梗,男的拧不过父母,放弃爱情.
为什么07年12月15日已交上诉费,至今还未通知开庭审理?

呵呵,很同情那个女的。但是定亲后反悔要看是为什么的,如果女方有过错(例如隐瞒严重的病史或者移情别恋),男方可以悔婚,而且要求退回彩礼也是合理的。如果是男方的问题(移情别恋等)要悔婚的,也可以取消婚约,但是彩礼应该不退回或退回一部分。
男方答辩状胡乱编造,不一定就是藐视法庭。要看他都说了些什么。因为原、被告双方都有提出自己观点的权利。但是不能信口开河、无中生有,如果严重侮辱女方人格,可以另外提起名誉权诉讼。
至于婚前流产(不管能不能证明是对方的),还有什么青春损失,这些都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女性在恋爱过程中应该自尊自爱,尽量避免未婚先孕。

1. 的确没有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我国地方民俗,有大多是有定亲,送彩礼的习俗。
2.就你的问题并不特殊,而是在民间普遍存在着的,既然已经走了法律途径,那就用法律来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权利,至于传媒就算你报道了也不会有多大作用,现在女孩的心里是关键,加之外界因素,此时此刻应多关心女孩,而不是责怪。

对方明显的找人了! 这样的案子2审 一定会维持原判!因为自古以来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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