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法更改的有几大焦点?跟旧的相比有哪些主要的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0:16:29
跟旧的相比有哪些主要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来不少影响。

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和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试用期规定更详细 操作性强

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旧法对“试用期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变化呢?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对试用期限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