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法的问题?(我很气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2:18:51
我2007年8月20日进的公司,说好试用期3个月,可是在2007年12月24日公司通知我,说我不符合公司要求,不给我转正,要解雇我!在这期间一直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解雇的借口是:工作没有主动性,缺乏沟通能力和观察能力!

请问公司这样做公平吗?(现在辞退手续还没办好!)
1、不公平的话,我应该去哪个单位申诉?
2、如果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后才辞退我的话,公司是不是违反新劳动法?
我不是在试用期被辞退呀,试用期3个月,可我在公司已经4个多月了!!!

公司这样做不公平。
1、你和公司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了。在试用期内辞退应该在3个月内通知你,在此期间没有通知你证明你已经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了。现在解雇你的理由不成立。
2、你可以到劳动保障局去申请劳动仲裁。
3、如果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后才辞退我的话,不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但是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这就足够了。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是两部法律。

你们什么都没有签那就没有法了,`,

最少要有个协议什么的才好办

如果是1年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
试用期超过,公司没有解除试用,就等于是正式签约了。
公司要辞退你需要补偿半个月工资给你!
你可以去劳动保障机关申诉!
没有签劳动合同,你要保留工作卡。工资调等证明你工作的证据!

是公平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可以将其辞退,在我的公司员工不合格的我们都辞退了!但是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就没有任何理由将其辞退,除非因某种行为触犯了法律!

只要有你已经为公司工作了四个月的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应该是能得到赔偿的。否则你可能什么都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