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出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5:55:21
你好!
我于01年6月份和一家缝纫机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后在04年6月份和这家公司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至09年6月份到期,现在公司无条件的解雇我,我月07年的12月31日在公司的宣传筐中看到上面写着,“我于07年12月30日正式离职,我的相关工作由莫莫人来代劳。”但是我没有办理任何离职的手续。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违规,我现在还是照样按公司的规章制度上下班,那我请问,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对我的权利是如何挽回,如果这样的情况我该怎样处理和向公司索赔我的损失.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然而导致纠纷的事实却产生于2007年12月31日,依据“实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劳动合同法不能适用。
这是一个典型的规避法律的行为,许多大企业都是这么做的。
你可以上网查看“华为大量解雇老员工并重新签订合同”的案例。
严格按照法律来看,基本上没有什么办法。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你可以按照旧的劳动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他们赔偿你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或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当然,如果公司方面拒绝履行以上义务,你可以向该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其实按照劳动法 用人单位也不可以任意的解除劳动合同
楼主可以申请仲裁维持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