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法的问题16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1:31:41
2001年1月14日,原告持车票从成都乘坐1434次旅客列车到南京,列车到站时,因春运人多,原告在下车时,被其他乘客挤到,再加上车梯有冰,原告从车梯上摔下车,跌倒在站台上。经查,原告左髌骨骨折。原告因赔偿事宜与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和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协商未果,故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摔伤是由于其自身不慎,加之车梯有冰,导致摔伤,纯属旅客意外伤害。冬季在车梯上有冰是自然现象,属于不可抗力,况且原告摔伤后,经车站工作人员送铁路中心医院治疗和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处理,已经尽了承运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
试分析:赔偿原告摔伤所受损失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被告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责任?

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被告不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责任。
双方为客运关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摔伤的时候还属于运输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