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0:36:15
3、【案情】原告陈维东诉被告王朝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陈维东不服,与其子陈金利商议,由陈金利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告知陈金利,上诉只能由参加第一审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提出。陈金利辩称,自己虽然没有参加第一审诉讼活动,但民案件有利害关系,坚持要求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金利的上诉。
【问题】
(1)陈金利是否具有上诉权?(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1)陈金利不具有上诉权。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非判决驳回。

和一楼的意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