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与重大急病有什么详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7:57:24
我是贵州某企业职工,因患大病《器官移植》现不能从是原单位安排的工作,单位欲与我解出劳动合同,我与92年9月工作,我的医药费该怎么办?〈注我单位没有加入正规的医疗保险〉

新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53年公布的,还没有失效)有。如下: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
  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
  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
  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
  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
  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
  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
  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
  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
  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
  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
  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
  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
  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
  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
  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