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紧急处理)大家都来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1:25:21
林某,16岁,是某中学学生。在一次参加电视台举办的娱乐节目中获得了8400元的大奖,学校认为大奖应为学校所有,理由是参加娱乐节目是学校统一组织的,在参加之前就中奖问题与所有参与的节目的同学们约定,若中奖,奖品由学校进行处理,在场的学生都表示了同意,林某也是同意的,后来,林某认为奖品是自己摸到的,理应归自己所有,要求将奖品归还本人,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林某起诉至法院。
问:林某到底有没有权利处理这份奖品?他与学校的约定有效吗?

林某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之相适合的民事行为,但作出非纯粹获利的意思表示时,要求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在本案中,学校要求的“若中奖,奖品由学校进行处理”有要求学生为一定义务之意,因此,应取得未成年人家长的同意。即使学生同意,也不能生效。
而林某抽奖得的钱财,属于纯获利行为,林某可以在其监护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获得抽奖钱财。

1,林某可去奖品。2,与学校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