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避止补偿金应该如何发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8:07:27
我在一所民办学校工作了4年,是一年一签合同的,在合同中规定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教育行业,违约者赔付10万元,合同中规定在职期间学校每月按照规定进行补偿,但没有规定具体数目,而且一年的补偿金远远低于10万元。2007年3月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学校并没有再支付任何补偿金。由于在外给别人上课,学校以违反竞业避止条款将我提起诉讼。请问各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是否应该支付学校竞业补偿金10万元呢?学校这种约定是否对我的择业权和生存权带来不合法的限制呢?他的限制条款是否是有效的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离职后进行竞业限制,但因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必须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作为对价。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但对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以及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未及时支付的法律后果未作出明确界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法是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如果按照新法规定,老师你应该不属于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不应纳入竞业限制的范围内。但是新法对08年以前的合同没有溯及力,所以很有可能不能影响该条款的成立。希望您能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如果可以适用新法最好。

  但是08年1月1日以前并不是说就对竞业限制没有规定,国家除了劳动法以外,各地方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要根据你所工作的城市不同,来查找当地是否还有具体限制竞业限制金额、时间、违约金等等的规定。一般应该是在当地的劳动部门网页上查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