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之前的合同的问题!!大家帮帮忙,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21:17:10
我是2007年7月5日签的3年的协议,现在已经呆了6个月了,即将转正了!但是在这里呆的半年,让我无法忍受,整天被骂,加班。。。目前已经有许多同事和我有一样的想法,想要离开这里,但是就是被3年的合同所限(需要交违约金的),一直都不敢提出来!现在听说有新的劳动法出来了,就想问下,像我们这样现在解除合约,是否要交违约金~~这个是要按照新劳动法还是按照老的??
还请大家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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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还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跟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你只要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书是全法的,公司再叫你交违约金属于非法行为。并不是象你所说的那样签了三年的合同就被捆死在这个公司了。
另外还可以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随时解除你们的合同,并不需要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